永城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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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权规范梳理:案外人可分别或一并提起保全裁定复议、保全实施行为异议关于案外人保全程序之救济权,散见于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民诉法》)、2011年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5号)(以下简称《执行权运行意见》)、2015年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民诉法解释》)。
根据前述规定,可以清晰的看到案外人如对法院保全裁定和保全实施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下表救济渠道任选其一向保全裁定法院提起救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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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保函从形式上看,具备了保证担保的一些特征,但本质上并非保证担保。首先,北京诉讼保全,保证担保要求保证人为具有代为清偿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保单保函只有保险人,加盖的也是产品**章,保险公司并未以保证人的身份出现;保单保函赔付费用支出性质属于保险索赔,保证担保赔付属于保证人支付。其次,保单保函的基础在于保险合同和保单,而在保险合同中往往存在大量免责条款,与保单保函中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相冲突,不符合保证担保的基本要求。再次,若将保单保函视为保险公**人出具保函提供保证担保,涉及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及监管依据是否充分的问题。较后,保险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北京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可以为其他主体提供保证担保,但限制严格,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者决议,北京财产保全,上市公司还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但目前在所有案例中均未见到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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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全复议审查程序中,案外人可否要求法院对争议标的做实体性审查从而排除保全执行?
【典型案例2】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执异5号山东省鲁北煤炭配送基地有限公司与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齐河县潘店乡前刘窖厂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鲁北煤炭配送基地有限公司的程款及质保金15万元。2016年2月2日,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并保全了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鲁北煤炭配送基地有限公司的程款及质保金。为此,山东省鲁北煤炭配送基地有限公司提出保全复议,财产保全,称扣除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的罚款(违约金)后不再欠基业公司程款了,要求法院解除对该资金的冻结。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山东省鲁北煤炭配送基地有限公司煤炭公司是否欠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程款及质保金,应通过法定审判程序来进行实体界定,在保全复议程序中,法院无权对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纠纷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