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诉讼保全
永城诉讼保全对诉讼保全的相关介绍:
*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条、一百零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确定担保数额:
(一)保全银行账户资金的,不**过被保全资金的30%;
(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不**过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同期市场交易价格的30%;
(三)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不**过被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查封期间的折旧费用;
(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的,不**过被保全股权或投资权益出资金额或者转让金额的30%;
(五)保全古玩、字画、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的,不**过被保全财产市值估价的30%。
永城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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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全复议审查程序中,案外人可否要求法院对争议标的做实体性审查从而排除保全执行?
【典型案例2】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执异5号山东省鲁北煤炭配送基地有限公司与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齐河县潘店乡前刘窖厂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北京诉讼保全保险,要求冻结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鲁北煤炭配送基地有限公司的程款及质保金15万元。2016年2月2日,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并保全了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鲁北煤炭配送基地有限公司的程款及质保金。为此,山东省鲁北煤炭配送基地有限公司提出保全复议,称扣除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的罚款(违约金)后不再欠基业公司程款了,要求法院解除对该资金的冻结。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山东省鲁北煤炭配送基地有限公司煤炭公司是否欠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程款及质保金,应通过法定审判程序来进行实体界定,在保全复议程序中,法院无权对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纠纷进行审查。
永城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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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权规范梳理:案外人可分别或一并提起保全裁定复议、保全实施行为异议关于案外人保全程序之救济权,散见于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民诉法》)、2011年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5号)(以下简称《执行权运行意见》)、2015年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民诉法解释》)。
根据前述规定,可以清晰的看到案外人如对法院保全裁定和保全实施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下表救济渠道任选其一向保全裁定法院提起救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