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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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高院裁判观点可以看出:
案外人在保全程序中针对保全实施行为所涉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和在执行程序中对所涉标的执行行为的执行异议,北京诉讼保全,具有“同一性”,都适用于《民诉法》227条规定和《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案外人对驳回保全实施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完全可以在审判阶段依照《民诉法》227条规定继续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换言之,北京诉讼保全,“执行异议之诉”并非**于判决执行阶段,因为保全的执行与判决的执行适用法律和审查程序相同;
案外人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基于实体权利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性质上均属于《民诉法》227条所规定之案外人异议,均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适用法律与审查程序完全一致。案外人在保全程序中向石家庄中院所提的执行异议,与其在执行程序中向河北高院所提异议请求完全一致,均属于对执行财产主张实体权利以排除执行,前后两次异议申请争议标的完全重合。因此,案外人在保全程序中针对标的物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在执行程序以同样理由再行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的,执行法院不能再次进行审查。
石家庄中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案外人保全执行异议裁定之时,河北高院尚未对借款纠纷案提级管辖,北京诉讼保全办理,石家庄中院所作案外人异议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程序上并无不当。7月23日河北高院提级管辖之后,本案保全法院已转为河北高院。案外人保变公司当时如不服驳回异议裁定的,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解释的规定与裁定书的提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高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如案外人如不服驳回保全实施行为异议裁定的,必须在收到驳回保全执行异议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否则,到了判决的执行阶段,其执行异议权利将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被剥夺,法院可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5条*2款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及前述理由,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案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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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单保函的风险评估
目前,法院与保险公司之间在对保单保函的认识上存在歧义。有的法院认为,保单保函就是保证担保,符合保全担保的要求。保险公司则认为,保单保函是以保单的权利向法院提供担保。争议的关键在于,北京诉讼保全公司,保单保函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另外,保全担保不同于民事担保,保全担保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由法院对担保能力进行重点审查,以此**赔偿能力,实现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担保中允许和可能出现的商业风险,决不允许在诉讼保全中出现,所以,法院对保全担保能力的要求较高。基于以上原因,必须对保单保函的风险予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