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诉讼保全
永城诉讼保全对诉讼保全的相关介绍:
案外人不服驳回保全复议裁定另行提起或直接提起“确权之诉”否否产生救济效果?
【典型案例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撤终字*3号唐守勇与深圳市视佳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锦深源科技有限公司 *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因锦深源公司拖欠视佳达公司货款,视佳达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宝安区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裁定保全后于2013年10月24日对锦深源公司名下奔驰R300轿车和一批机器设备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2013年11月22日,案外人唐守勇提起“确权之诉”将锦深源公司诉至保安法院,提交证据请求法院确认该车辆为其所有,案件审理过程中,唐守勇和锦深源公司均未告车辆已被查封的事实,法院也未核查车辆已被查封情况。2013年12月31日,该法院做出“确权判决”:判车辆归唐守勇所有并要求锦深源公司协助唐守勇进行过户登记。嗣后,视佳达公司提起“*三人撤销之诉”,北京财产保全担保企业,请求撤销该“确权判决”。
【裁判观点】:原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高人民法院《执行权运行意见》*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 、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北京财产保全,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案件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如发现该财产已被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或者在执行阶段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奔驰车辆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在先,北京财产保全公司,唐守勇与锦深源公司车辆确权诉讼在后,北京财产保全费用,“确权之诉”审理法院未提前查询车辆查封状况的情况下,径直判决车辆归唐守勇所有,损害了视佳达公司的民事权益,其判决应当予以撤销。
永城诉讼保全
永城诉讼保全对诉讼保全的相关介绍:
明确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被申请人利益不至于因申请人的错误申请而遭受损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应**于诉讼过程中。担保责任期间从担保人同意担保之日起计算。至于担保期间终止之日的确定,如果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当事人双方对争议对象达成一致意见而撤诉、判决已生效,应确定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之日、当事人撤诉之日、判决生效之日为担保责任期限届满之日,且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如果在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撤诉、不服生效判决提起再审或请求检察抗诉之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仍继续计算,将导致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间无限延长,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目的不符,使得人们不愿意也不敢为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不利于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