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诉讼保全
永城诉讼保全对诉讼保全的相关介绍: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核心是保全申请人将其购买的保险产品提供给法院作为担保物,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相关内容通过保单保函的形式体现,故保单保函类似于保单质押。但保单保函又非质押担保。首先,保单并未交付法院,未实现占有转移,不符合质押的基本要求;其次,保单的现金价值难以确定,相应现金价值估算需要专业机构作出,法院无法判断;再次,由于保险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保单较终价值能否实现存在或然性,实现质押权利**受偿存在障碍;较后,保单上明确记载固定时间的有效期,与保函期限不一致,不符合质押担保从属于主合同的要求。
永城诉讼保全
永城诉讼保全对诉讼保全担保的相关介绍: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模式是否可以应用于诉讼中其他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
目前各保险公司开展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主要应用于申请人诉中财产保全,而《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很多其他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模式是否可以应用于这些担保情形呢?我们试着列举几种简述。
《民事诉讼法》*八十一条规定了证据保全担保。证据保全在某些案件中甚至是非常关键的,比如对于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件,证据保全不仅可以固定证据,还可以防止损失扩大,证据保全的保全标的一般是财物,如果保全错误,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因此证据保全担保完全可以采用诉讼责任保险(在证据保全中,上海诉讼保全,其名称就不应当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而应当做相应的变更,以下两个列举亦然)的模式。